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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婦嬰醫院接受社會捐贈管理辦法(修訂)
為規范醫院接受社會捐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和醫院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衛生計生單位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辦法》所稱捐贈是指國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捐贈人)自愿無償向我院提供資金、物資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幫助。
第二條 接受捐贈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自愿無償;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營利性;
(五)法人單位統一接受和管理;
(六)勤儉節約,注重實效;
(七)信息公開,強化監管。
第三條 醫院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業捐贈:
(一)用于患者醫療救治費用減免;
(二)用于公眾健康等公共衛生服務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醫務人員培訓和培養;
(四)用于婦女兒童醫療與護理等領域學術活動;
(五)用于婦女兒童醫療與護理等領域科學研究;
(六)用于醫院公共設施設備建設;
(七)用于其他醫院公益性非營利活動。
第四條 醫院不得接受以下公益事業捐贈:
(一)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二)涉及商業營利性活動;
(三)涉嫌不正當競爭和商業賄賂;
(四)與醫院采購物品(服務)掛鉤;
(五)附有與捐贈事項相關的經濟利益、知識產權、科研成果、行業數據及信息等權利和主張;
(六)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環保等標準和要求的物資;
(七)附帶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識形態傾向;
(八)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第五條 醫院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管理作為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或內部民主議事會議研究決策事項。
第六條 捐贈人向醫院捐贈資金及物資時,由捐贈小組作為責任部門統一受理,受理后將捐贈的資金及物資按照用途歸口到各管理部門,并與部門負責人簽訂《捐贈物資(資金)移交確認書》,單位其他部門或個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第七條 接受捐贈責任部門收到捐贈人捐贈意向后,在接受捐贈前對捐贈項目開展綜合預評估,由捐贈方出具捐贈承諾書,其預評估重點內容:
(一)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是否符合醫院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領域;
(三)捐贈接受必要性及實施可行性;
(四)捐贈人背景、經營狀況及其與本單位關系;
(五)捐贈用途是否涉及商業營利性活動;是否涉嫌不正當競爭和商業賄賂;
(六)捐贈方是否要求與捐贈事項相關的經濟利益、知識產權、科研成果、行業數據及信息等權利和主張;
(七)捐贈物資質量、資質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與要求等;
(八)是否附帶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識形態傾向;
(九)是否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十)醫院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捐贈預評估意見經疫情防控小組研究決定,確定意見后及時通知捐贈人,同意接受捐贈的履行相關手續。不予接受捐贈的向捐贈人解釋和說明。
第九條 醫院接受捐贈應當與捐贈人協商一致,自愿平等簽訂書面捐贈協議,捐贈協議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與捐贈人簽訂,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條 書面捐贈協議明確以下內容:
(一)捐贈人、受贈人名稱(姓名)和住所;
(二)捐贈財產種類、數量、質量和價值以及來源合法性承諾;
(三)捐贈意愿,明確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贈用途的,應當附明細預算或方案;
(四)捐贈財產管理要求;
(五)捐贈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六)捐贈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八)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接受公益事業捐贈原則上通過紅十字會或慈善總會辦理相關手續或簽訂書面協議,在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等特殊期間,接受捐贈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書面捐贈協議,可以與捐贈資助人簽訂《捐贈物品接受證明》并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 用于醫務人員培訓和培養、婦女兒童醫療與護理領域學術活動和科學研究等方面的捐贈,捐贈人不得指定醫院受贈的具體受益人選。
第十三條 接受貨幣方式捐贈,由醫院接受公益事業捐贈工作領導小組(財務科)統一進行接受,并嚴格執行醫院統一的開支范圍、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制度,原則上要求捐贈人采用銀行轉賬方式匯入中心銀行賬戶。
第十四條 對于非貨幣性捐贈的物品,相關資產管理部門(歸口部門)應按照捐贈協議驗收無誤后,入庫登賬,納入單位資產統一管理。達到固定資產核算起點的,按照固定資產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五條 醫院接受公益事業捐贈,應按照實際收到的貨幣金額或非貨幣性捐贈財產價值,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加蓋醫院印章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及時將捐贈票據送達捐贈人,特殊時間也可以由捐贈管理小組出具加蓋醫院公章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醫院財務部門建立健全捐贈財產財務管理制度,及時按照書面捐贈協議對捐贈財產進行逐項核對、入賬,醫院接受捐贈財產應全部納入單位財務部門集中統一管理,單獨核算,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損毀,不得在賬外核算。
第十七條 捐贈物資分配及使用必須遵循“先急后緩,突出重點”的原則,由醫院接受公益事業捐贈工作領導小組統一接受和發放,并履行相關手續,同時建立捐贈物資臺賬,制定發放明細表及部門使用臺賬,以便備查。
第十八條 貨幣捐贈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捐贈協議限定用途的、醫院應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內容,明確開支范圍,開支標準和支出審批程序;
(二)捐贈協議未限定用途的,醫院應結合我院職責或宗旨開展公益活動,并嚴格執行單位統一的開支范圍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醫院不得支付與公益活動無關的費用;
(四)醫院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應當有醫院領導班子集體會議決定;
(五) 醫院不得用捐贈貨幣資金列支管理費、人員工資福利等。
第十九條 非貨幣捐贈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捐贈協議限定用途的、醫院應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內容,明確管理責任和使用范圍;
(二)捐贈協議未限定用途的,醫院應結合我院職責或宗旨開展公益活動,并嚴格執行單位統一的資產管理規定,合理安排捐贈物品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三)醫院不得用于開展非公益活動。
第二十條 為提高受贈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通過沈陽市婦嬰醫院官網,向社會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公開受贈相關信息,對公眾和捐贈人查詢或質疑,由醫院接受公益事業捐贈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受理,如實給予答復。向社會主動公開信息內容:
(一)捐贈接受管理制度;
(二)捐贈接受工作流程;
(三)捐贈管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四)受贈財產情況;
(五)受贈財產使用情況;
(六)受贈項目審計報告;
(七)受贈項目績效評估結果;
(八)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條 向社會公開受贈信息時間:
(一)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本單位受贈財產、財產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受贈項目審計報告和績效評估結果完畢后30個工作日內;
(三)捐贈協議約定的受贈信息社會公開時間;
(四)國家有關法規對信息公開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監督管理
建立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管理工作制度,捐贈物資監督組負責對捐贈管理和使用進行全程監管,接受捐贈管理和使用情況將納入醫院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同時醫院將定期開展捐贈管理檢查和審計工作,主動接受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依法監督管理。